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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2019年06月19日 15:34  点击:[]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驻长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保护学生身体健康,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使用,我校医保办决定在执行《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我校所有《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学生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

二、参保学生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定点医疗机构为我校校医院及其在各校区设立的所有医务室。

四、凡《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及生活服务项目不进入本管理办法。

五、凡因交通肇事、酗酒斗殴及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进入本管理办法。

六、普通门诊

我校参保大学生门诊就医定点医院为师大校医院及各分校区的门诊部,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实时上传实时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政策范围内的70%。

七、住院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3.大学生寒、暑假回家探亲期间,异地实习期间,因疾病住院可就近在当地治疗;

4.经审批后转往外地就医治疗。

八、其他

学生团队外出实习、参加运动会或由学校组织的社会活动可凭学校证明到校医院保健室领取保健、急救药品,回校时应交还节余部分。

九、特殊医疗补助

家境困难、病情较重、愈后较差的患病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证明、校医院和学工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

十、本办法解释权属我校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统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稿同时废止。

湖南师范大学

2018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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